摘要
法律价值作为法律目的的内在规定是法律目的探讨的起点和归宿,并深嵌在人们此在居处的安排之中。人的发展和自然循环之间不发生不可逆冲突,维持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是一切生态圈成员的生存基础,而人类的破坏性生产方式和消耗性消费方式正严重威胁着这一基础。环境法只有渗入人的此在居处,促成自然的稳态循环,才能避免生存基础的颠覆。环境安全、环境公平和社会发展作为环境法的价值谱系是构成这种保护的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213-218,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命法哲学初探"(项目编号:OSSJB720010)
河海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生命法哲学新探"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