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制度安排与设计的层面看,尽管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主要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经验性反映,地方立法则是对地方经验的概括。客观上,各地方现实情况差异明显;主观上,决策者对立法效益的判断、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和对地方特色的认识不同,必然导致地方立法差异显著,反映出地方立法目标的不同诉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多样化的地方立法表现出的地方差异性,是文化与生活方式多元化形势下克服法制统一伴生的不周延性的必然选择。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223-226,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