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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义务与我国书证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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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作为证据引用的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如何有效获取的办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书证强制开示制度的有关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书证立法,明确规定文书提出义务,合理确定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严格规定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
罗飞云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227-230,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关键词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强制开示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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