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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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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7年第9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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