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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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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与妻子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独生子李强(3周岁)随女方刘某共同生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止。半年后,刘某将李强姓氏改为姓刘。李某发现后,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将孩子姓氏恢复姓李。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处理。
作者 孟路 梁宗杰
出处 《中国民兵》 2007年第11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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