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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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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分的实旋主体 《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作者 曹少波
出处 《中国监察》 2007年第22期56-57,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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