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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面禁用氯氟烃发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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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6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出处 《无机盐技术》 2007年第4期10-10,共1页 Inorganic Chemicals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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