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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没有结果,可否索要“青春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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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合资企业的女职员,两年前经人介绍与在电脑公司工作的王某认识。热恋中,我送了一辆摩托车给他,他也送过些东西给我。后来由于我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分歧太大,导致关系紧张,最终了结了恋爱关系。最近我静下心来想一想,发现我送给他的摩托车比他送给我的东西价值高得多。为此,我提出要他归还摩托车。他却说是我首先提出分手的,所以摩托车不能还给我。请问,我要求他归还摩托车是否有法律依据?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11S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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