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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鞭炮、烟花,能否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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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湖南省中部地区某县,非法生产鞭炮烟花者甚多,非法生产者多为当地百姓,以自家住宅为厂房,家庭成员为主要员工,或者雇上三、五人,未办理任何证照,便开始生产鞭炮、烟花。爆炸事故频发,当地政府着手对非法生产者进行整治,但屡禁不绝。于是乎,当地有关部门便协调公安司法部门,对非法生产者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科以三年、甚至十年以上的重刑,杀一禁百。笔者认为:这有悖于刑法的立法原意,是对司法权的一种滥用,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
作者 易祖斌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11S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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