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除企业会计制度有规定外,财政部〔19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22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作了补充规定。但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要求对照,笔者认为似有某些不妥之处。一、关于营业收入的核算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