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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据材料之保全制度 被引量:2

On The Preservation System Of Civil Evidenc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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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材料保全制度是一种固定和保管证据材料的有效方式。只有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才有权启动这一特殊的非诉讼程序,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证据材料保全。作为向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条件应尽可能放宽。保全机关应以公证机关为主,保全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同时,实施保全措施时应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
作者 喻怀峰
机构地区 淮阴师范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36-138,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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