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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成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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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组合竞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作者 辛秋水
出处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2007年第8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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