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1林区某村一盗伐林木团伙,采取主犯事先踩点,临时召集人员商议的方式,在晚上使用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多次窜至邻乡、邻村位于道路旁的山场盗伐杉木,边盗伐边装车,之后马上将盗伐的林木运至邻县销赃,作案10余起,每次盗伐杉木5立方米~7立方米。在作案过程中,同村的车主陈某的情形比较特殊,陈某主要是运输盗伐团伙成员至作案现场盗伐林木和销赃时运输盗伐的林本,每次商议作案时,陈某均在场且表示事后只收运费(运费约比正常运费高50%),不参与具体砍伐、搬运、装车等其他工作。
出处
《森林公安》
2007年第5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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