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美、中两国开国后首部宪法进行比较,意在揭示一个共同的宪政规律,即宪法制定时的人性估价和价值侧重与政体的选择和设定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不同的人性估价和价值侧重导致不同的政体的选择和设定。具体地说,美国1787年宪法人性"私"估价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侧重,导致了民主分权制的政体选择和设定;而中国1954年宪法的人性"公"估价和公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侧重,则导致民主集中制的政体选择和设定,或甚至导致宪法约束的不必要。前者的运行和实施不以主体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为必要条件;而后者的运行和实施则以主体保持"先进性"和"以德治国"为必要条件。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46-52,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5010的研究成果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