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产权的实施和控制需要成本,因此,事实上的产权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事实上的产权与产权主体排斥他人侵蚀染指其资源收益的"努力"密切相关,还与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以及"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有关。基于银川市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地产权束中最重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在法律层面已经得到了较好的界定,然而农地产权的实际运行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鉴于此,学术界应摈弃继续在产权法律层面上进行的争论,而将研究重点转移到如何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以及政府如何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责以提供更好的保护上。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77-81,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