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检察官整体素质的要求,被习惯地称为“两个素质”,但是,如果仅强调这两个素质,却忽视了其他素质,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至少还应把提高检察官身体素质列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第三个素质”,身体素质的强弱,不仅对检察官个人,而且对其所从事的工作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无论一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多高,都必须靠身体来支撑,以身体为载体,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X期57-5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