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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力促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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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就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作者 张程 林仰平
出处 《大经贸》 2007年第11期70-70,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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