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明确是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一些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物本身特性,在规定商品数量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都会不同程度的涉及到“机动幅度”的概念,即所谓的“弹性条款”虽然说这种对商品数量规定的“幅度”是“机动”的,但是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机动”的“幅度”却应该是具体明确的。即使合同未订明,有关国际惯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依照国际惯例对商品数量条款中的机动幅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出处
《大经贸》
2007年第11期82-83,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