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2004年第48号公告和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至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出处
《资源再生》
2007年第7期4-4,共1页
Resource Recyc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