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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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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出处 《江西政报》 2007年第20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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