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进行过激烈的批判,否认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存在,反对法律本质主义,否定法律的同一性和普适性。这些批判性观点在其终极指向、发现的问题、思维方式以及学术精神等方面都具有独特价值。本文试图在梳理西方后现代法学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力求揭示其批判对法学发展的价值所在以及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97-101,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4BZ2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