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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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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7年第6期I0004-I000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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