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背景2002年,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装修某行政单位办公楼需垫资为由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B银行经审查后,给予了A公司人民币3000万,期限一年的贷款。其中贷款条件为:(1)A公司的关联企业C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该办公楼的产权方D单位承诺将装修款付至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中用于还款。为此,A、B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B、C双方签署了《保证合同》;A、B、D三方签署了约定装修款付至监管账户用于还款的《补充协议》。据此,B银行于2002年5月向A公司发放了3000万贷款。
出处
《银行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110-112,共3页
The Chinese Ban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