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空域分类作为空域管理的基础支持和有效手段已被国际民航界广泛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中将其列为重要标准,要求缔约国对本国的空中交通服务空域进行分类划设和命名,对于尚未分类的有关国家将其列为航行领域的重要“缺陷”。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和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我国致力于履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高度重视空域分类工作,明确要求“借鉴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划分标准,不断优化调整空域和航路结构,科学划分空域类别”。
出处
《空中交通管理》
2007年第11期6-9,共4页
Air Traffic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