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3-119,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