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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再审事由的比较与分析——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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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 李浩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3-119,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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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修订二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007页.
  • 2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5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2000年.第1498页.
  • 3[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8页.
  • 4[德]尧厄尼希 周翠译.《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第125页.

共引文献30

同被引文献115

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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