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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四期”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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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你是一个女性从业者,你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和拆除、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的大强度的负重作业等。
作者 李嘉红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07年第23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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