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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财政违法单位可暂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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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通过财政监督条例,对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财政部门职责、监督内容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出处 《政策》 2007年第10期62-62,共1页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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