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2007年8月13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5期14-14,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