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德斯鸠是启蒙时期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出处
《前沿》
2007年第12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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