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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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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出处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2007年第19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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