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价性以及犯罪成本相对较低是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利用刑罚遏制环境犯罪必须严格把握在刑罚成本不超过预期刑罚收益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刑罚边际威慑效用递减的规律,投入的刑罚所产生的边际威慑效力等于所投入的边际刑罚成本是环境犯罪刑罚控制的最佳点。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控制对策:适当扩大环境犯罪圈;尽量利用罚金刑;增设环境犯罪的资格刑;努力提高环境犯罪刑罚的确定性。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0-115,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青年课题<环境犯罪研究>成果
项目05B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