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由民事实体法创制的程序性制度,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的天然联系不能割裂开来。民事诉讼法的进化决定着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水平,而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又为民事诉讼法的进化提供了压力和动力。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未来走向问题可借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的有关作法来解决。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1期32-34,42,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05JJD820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