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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集团控制力,防范下属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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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国式集团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诱发的下属公司财务风险 我国许多企业集团实行“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母公司(以下或称总部、集团本部)具有法人地位,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或称下属机构、下属公司)也是独立法人,并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团队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级次子公司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如,一级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二级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多少级子公司就有多少级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弊多利少的制度安排”,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大公司中已经几乎没有了这种结构模式。
作者 朱雨龙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Z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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