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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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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认识偏差和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征地补偿前二个阶段行政性质的征地争议,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事实上都处于缺位状态。而对于征地补偿后二个阶段民事性质的补偿争议,虽然设置了"裁决"这一行政救济渠道,但因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或因制度本身障碍和限制过多而使该制度基本成为虚置,该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的结果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应有的救济负担,还把补偿争议由民事性质转化为行政性质,使得司法对这类纠纷的救济功能几乎被窒息,司法救济的渠道形同虚设。重建我国的征地补偿争议救济制度,应以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来统一解决征地补偿四个阶段中可能引起的各种争议。
作者 贺日开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9-17,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6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项目<我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制构建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 1.《土地管理法》[Z].,..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5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
  • 6《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
  • 7《行政复议法》第14条
  • 8《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 10《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共引文献34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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