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投资"历来是我国公司法学界争议颇多的概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部分)再次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内容。从理论观点与立法实践来看,将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可能比较妥当。就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而言,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无相应规定时作出决议,而公司经理能够从董事会获得转投资的决议权。根据公司违法转投资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无效、有效两种结果,但不可一概而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80-91,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