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以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仍占很大比例。从国际上看,15%的跨国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在我国,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占近30%。作为解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的进出口商、银行、司法、船运和保险业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出口商来说,要想及时顺利结算货款,必须在制单和交单方面严格遵循UCP600的最新规定。
出处
《经营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62-63,共2页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