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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监管的局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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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业垄断一直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之一,特别是对电信、邮政、铁路运输和其他如公共交通、电力等公用企业的垄断。人们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能够规制行业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监管也有局限性。
出处 《经济师》 2007年第12期90-9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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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0

  • 1杨蕙馨,陈莉,张炳林.西方国家对垄断性企业管理的比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0(3):40-43.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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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中国迫切需要反垄断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月3日
  • 5《统计局公布垄断行业“排行榜”》,载http://tech.sina.com.cn(科技时代专栏)
  • 6《自来水也有最低消费工商局反垄断竟败诉》,载http://finance.sina.com.cn(财经纵横专栏)
  • 7《传媒焦点:给垄断行业再来几板斧》,http://www.china.com(2000年10月14日)
  • 8《电力年内政企分开》,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28日
  • 9《电力体制改革能否打破垄断》,载《经济参考报》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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