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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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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
出处 《山西政报》 2007年第2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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