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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反腐倡廉为惩腐督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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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腐倡廉"中的"反"和"倡"就其所作用的对象"腐"和"廉"而言,不甚恰当:既未能充分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为政清廉的心理愿望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也不符合古今中外许多国家把廉洁奉公当做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法定义务的基本事实,因此,应代之以"惩"和"督"。
作者 杜雄柏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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