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毒有害的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或存有潜在危险,我国必须在立法方面予以规制。欧盟的化学物质立法是当前全球最完善的,在立法体系、立法目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等方面均有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化学物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立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促进我国化学物质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应当予以关注。《化学物质控制法》应当以有毒有害的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为主要调整对象,以化学物质的安全、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为主要的规范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立法价值。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B期16-19,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