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法律界定和发行主体上的差异。企业债券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以法律形式出现在1987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留了《暂行条例》中对企业债券概念的解释,即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产生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资金短缺,为了缓解一些基础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政府对这类非公司法人企业采取的倾向性扶持政策。这里盱企业”是指那些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