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科学界内的失范行为属于科学共同体管辖的内部事务,由科研道德规范,与法律无关。事实上,自20世纪以来,由于科研事业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主体的改变以及道德本身的缺陷,法律有了介入科研失范行为的必要。全方位分析法律干预科研失范行为的必要性,可以为遏制我国科研失范行为的频繁发生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7-79,共3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2007BFX001)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7-ZX-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