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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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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出处 《节能与环保》 2007年第1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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