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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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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作者 彭心倩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出处 《湖湘论坛》 2007年第6期100-102,共3页 Huxiang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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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Emerald Partners v.Berlin,No.9700[].Del ChLEXIS ?Z?.2001
  • 5.Stone v.Ritter[].Ad ?Z?;LEXIS.2006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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