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简称农信机构)法人治理重要性正在逐渐增强。改革是否成功.能否达到“花钱买机制”的作用.关键和核心是看法人治理是否逐步完善。OECD原则将法人治理定义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法人治理更多着眼于公司‘三会一层’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本文力求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探讨农信机构法人治理。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33-34,共2页
Zhe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