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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社会抚养费“变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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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来,一些地方财政依然采取按比例返还的办法,使人口计生事业投入相当一部分依赖于此,有的地方甚至赋予社会抚养费“增收”、“寻租”的功能。专家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要高度警惕计划生育投入运行机制错位导致的社会抚养费“变味”现象。
机构地区 <瞭望>新闻周刊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0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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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30

  • 1张胸宽,荣冬梅.论社会抚养费的证成——环境权的维度[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51-55.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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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2002年12月12日施行)第七条.
  • 6《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7田春.《乡干部自曝超生罚款占当地半数财政收入》[J].半月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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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胡念飞.《电白设“计生法庭”欲破“执法犯法”怪圈》,广州.《南方日报》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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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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