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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制性补充法律漏洞之依据与方法——评(2004)厦民初字第44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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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官又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为追求公平正义之目的,法官应享有相应权限去补充法律而为裁判。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前一则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决的分析,对此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论述了此种创制性补充法律漏洞方法的适用前提、依据及界限。
作者 李燕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7-83,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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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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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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