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03JD8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