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较之其他合同,在诸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现在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两种,即或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为委托合同的一种,或认为物业关系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类型,物业服务合同为设立代理关系的合同。实际上,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应该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的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付单一的对待给付。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50-52,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