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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权属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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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陈瑾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7年第12期69-71,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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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利明,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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